股东出资规定律师

解析:
最新法律制度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主要涉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内容,在出资方式方面除了货币出资之外,还可以用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组织,但属于非货币性财产的需要评估作价,这样才能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度,关于出资时间,在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随后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额即可。
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几乎是公司成立跟运营的基础,作为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时要考虑到个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确定了出资额却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范履行出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般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公司会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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