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能不能评伤残鉴定律师

解析:
不幸发生骨折并非必然就可评为伤残。
实际上,骨折能否获得伤残评价主要是基于多项因素的综合考量。
首要考虑的便是骨折的类别与严重程度,这对伤残评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通常而言,若骨折致使身体某一部位的功能丧失或者产生显著的生理、心理障碍,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伤残;反之,若骨折仅属轻度,未对机体功能造成显著影响,则可能性较小。
其次,骨折的治疗方式及其疗效亦对此评定有所涉猎。
若是骨折通过适当的医疗措施得以康复并恢复正常功能,则被评定为伤残的几率相对较低;然而,倘若骨折治疗效果欠佳,导致其原先功能难以得到全面复原,或许就有更大的机率被评为伤残。
再者,个体的健康状况以及医学鉴定结果亦是不可忽视的伤残评定考量要素。
如若个体同时存在其他身体部位的残疾或疾病,又或者医学鉴定结果显示骨折给其各项功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类情况都有可能被评为伤残。
值得我们警醒的是,伤残评定乃是一项需要全面考虑众多因素的复杂过程,远非仅仅局限于骨折本身上面。
评定结果同样也受到相关法规及规定的严格约束,因此在特定环境中,评定过程及结论可能出现些许偏差。
至于最终的伤残评定结果如何,需要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查和审慎决策,才得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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