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撤案释放后还办取保候审是什么情况律师

解析:
首先,要明确的,第一个可能性便是无罪释放,这种情况无疑是最为理想和众人所向往的,然而其实现的几率却相对较小;
其次,可以考虑到检察机关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宣判为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这个结果虽然稍逊于无罪释放,但也属于不错的选择,因为它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不会对未来工作与生活带来过多负面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接下来,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判定实施非监禁刑后予以释放,例如有期徒刑的执行宣告管制、缓刑,又或是罚金等附加刑。
并且,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度较高,因此原告往往都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获释;
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特殊原因可能导致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其中包括诸如突发重病不适宜继续关押,错误判定收押怀孕或哺乳女性,已赔偿受害人并获得理解,以及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变更强制措施等因素。
同样,如果某人被关押时间较长,审理结束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故此先变化强制措施再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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