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出资纠纷是由涉及公司在资金注入方面诸如出资额、出资形式以及出资时间等具体事项上的争议引发的。这种纠纷往往发生于发起人、股东未能如约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按事先约定金额进行出资,甚至公然拒不出资等等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