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样让女方净身出户律师

解析:
如果您希望达成的是一种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或者在离婚程序中对财产的特定处置方案,即必须以一方出现出轨行为为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对方需放弃其所有的财产权,而且这个约定必须得到违反规定的过错方的自愿确认并签字认可,方能实现其净身出户的承诺,那么此时另一方则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所有财产的受益者。
在审理涉及离婚问题及其相关财产分割事项的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应坚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此项原则不仅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时的重要指导方针。
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这一原则的体现便是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是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在此处的“照顾”,既可以表现为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的多分,也可以通过在财产类型上将某些生活必需品,例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来实现。
考虑到社会习惯势力、传统因素的影响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等诸多因素,离婚后的女性在寻找工作和维持生计方面往往比男性更为困难,因此她们更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的援助与支持。
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须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进行分割;
最后,是有利于生活便利性原则。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尽可能保证双方的生活质量不受太大影响,以便于他们能够顺利地开始新的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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